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烹调加工安全管理制度
字缩小 】 【 字放大发布时间: 2022-01-09 浏览次数: 1532 次 来源: 本站编辑

1、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,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的,不得进行烹调加工。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规定。

2、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,其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℃。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,油炸食品时应避免温度过高、时间过长;随时清楚煎炸 油中漂浮的食物碎屑和底部残渣,煎炸食用油不得连续反复煎炸使用。

3、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,应严格按照标识上 标注的使用范围、使用量和使用方法使用食品添加剂,禁止超范围、超剂量滥用食 品添加剂。使用完后,由专人专柜保存。

4、烹调后至使用前需要较长时间(超过 2 小时) 存放的食品,应当在高于 60℃ 或低于 10℃的条件下存放,需要冷藏的熟制品,应在清洁操作区凉透后及时冷藏,并标注加工时间等。

5、隔餐隔夜熟制品、外购熟食品必须在使用前充分加热煮透。不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销售。

6、用于原料、半成品、成品的各种工具、容器标识明显,分开使用定位存放, 保持清洁。加工后的直接入口食品要盛放在消毒后的容器或餐具内,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。

7、灶台、抹布要随时清洗,保持干净。不用抹布擦拭已消毒的碗碟,滴在碟 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擦净。按规定处理废弃油脂,及时清理抽油烟机罩。

8、工作结束后,调料品加盖,工具、用具洗刷干净,定位存放;灶上、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,不留残渣、油污,不留卫生死角,及时清除垃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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